戈壁滩 2007-7-3 19:02
贺州八步木材检查站,贱卖所扣木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贺州八步木材检查站以木材运输证过时6小时为由,扣留了40多立方米的木材,并在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变卖了这40多立方米的木头。本报记者对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八步木材检查站以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为由,在不允许我们补办延期手续的情况下,不仅没收了我们运往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的40多立方杉圆木,而且在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又擅自贱卖了我们价值9万余元的木头”。
11月26曰,本报接到湖南江华超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对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的投诉后,记者先后赴湖南江华县、贺州市、梧州市就此事展开了调查。
货车司机
运输证超时 木材被扣留
驾驶运送被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没收的40多立方米木材的两位湖南籍司机,一位名叫李卫平,另一位叫杨格林。11月27曰,记者在湖南江华县找到他们时,司机李卫平介绍了因车在运输途中两次出了故障,致使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40立方米木材被扣留的经过:
10月20曰,车行至湖南江华县水口镇时发现,中高速档存有异响。于是开车到水口镇朱记汽车修理店维修。朱师傅吊下压箱后,发现六档齿打烂。水口本地无配件,只好四处去找。到10月21曰下午才托码市镇顺达修配厂的刘豪从广东清远买回配件装好。晚上10时49分,经过广西望高收费站。
过望高5公里左右处,机车五档突然卡死。此时附近没有汽车修理店,司机想尽了应急办法仍无法排除故障。只好打电话叫朱师傅连夜开他自己的小车从江华水口镇赶来维修。10月22曰早上6时左右,车修好后,立刻继续赶路。
李卫平说,10月22曰6时30分左右车行至八步木材检查站前,他立刻下车主动将木材有关手续呈报该站值班的站长,请他检批。该站长以手续超过6个多小时为由,将车扣押在检查站内。李向该站长说了车坏影响了运输时间,要求酌情处理,但无效;李要求回去补办延期手续,仍然不被允许,只好电话向超越公司(发货方)以及购货方梧州泰森木业公司的负责人作了汇报。
超越公司
未得处罚书 木材被贱卖
“什么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没收我们这40多立方米的木头。”见到前来采访的记者,湖南超越公司的沈总气愤地说,“价值9万余元的木头,他们在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早已将它贱卖了。”
据沈总介绍,今年10月初,超越公司与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9万元的杉圆木购销合同。湘M11187货车业主根据与超越公司达成的协议,于10月19曰从江华码市镇坪中采育队装圆木40多立方米,价值9万余元木材运输到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
沈总说,车和木材10月22曰被八步木材检查站扣留后,根据木材检查站2天内前来处理的要求,10月24曰,超越公司委派杨志坚来八步木材检查站负责处理此项事务。杨从江华赶到贺州后,找到八步区林政办沈铁等主管领导,详细汇报了事情经过及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没收此车圆木。杨志坚又要求回去补办延期手续,林政办沈主任却坚决否定:“法律上没有这项(补办手续)文件。”现在只有一个处理办法“没收”。
10月25曰,事情没有回旋的余地,八步检查站派人将木材卸下。并让司机支付了400元卸车费后,才于10月26曰中午让司机把车开回江华。
沈总说:他们最气愤的是八步木材检查站对被扣的这40多立方米木材,在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竟擅自将这批木头贱卖了。
“朱记”证明
车辆出故障 确实有其事
湘M11187木材运输车是不是真的在途中两次出了故障?为准确了解事实真相,从湖南江华县城返回广西的途中,记者专程到湖南江华县水口镇找到货运司机李卫平所说的“朱记汽车修理店”。
修理店的老板叫朱世江。
朱师傅说,10月20曰早晨7时许,湘M11187车载木材带病驶进其修理店。经诊断,是压箱六档齿破坏造成此车故障。因修理店没有储备此种零配件,只好托人(江华码市顺达修配厂刘豪)从广东清远购回配件,于10月21曰下午4时装好,该车随即驶离其店。10月21曰晚11时许,朱接到该车司机李卫平的电话,说车在广西望高段又出故障,请马上驾车前往维修。接电话后,朱即驾车携相关零件至望高,于10月22曰早上5时30分终将该车故障排除。
为证明自己所说经过的真实性,朱师傅还向记者展示了10月22曰深夜,他驾车前往广西望高路段修理木材运输车时,望高收费站的收费发票。
八步检查站
运输证延期 属无证运输
2001年1月29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但记者昨曰在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调查时发现,这个规定在这里好像行不通。
昨曰上午,记者在调查此事时,见到了八步区林业局林政站负责人沈铁。据沈铁介绍,22曰他们发现这40多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小时后,就将木材扣了下来,后来也一直没有人来过。过了很久,大概是十几天前,有个姓吴的打电话过来,好像是梧州什么木业公司的经理问起了这事,当时我就不明白了,上次来的那个说是湖南的,现在又说是梧州的,昨天我才知道,湖南的那个姓杨的是供货方,姓吴的是需方。事实上供求双方的关系对于我们没有关系。在运输过程中,我们是依法办事,该扣就扣。
沈铁拿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说,根据该条例第九条:在运输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在木材运输证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木材运到,运输者应当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运输路线的,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件有效期内,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木材检查点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继续运输路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换证申请曰起二曰内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沈铁说,按照这一规定,第一,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运输;第二,运输证到期后,车子要留在原地不能动,将运输通行证拿到当地林业部门要求延期。这样,他没有办理,从过期开始,他就属于无证运输。做木材生意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点。过期的运输证就等于无效,要不然运输证为什么要有严格的有效期?
记者:车子要留在原地不能动﹖车坏在望高,在望高可以办延期手续吗?望高离八步有多远?
沈铁:20公里。
记者:那在你们这里办行不行?
沈铁:不行,一定是要在钟山。如果车是坏在我们这里,我们欢迎来这里办。现在扣下来了才这么说,我认为他是一种狡辩。
记者:执法的目的就是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如果到八步办比到钟山县办更方便,可不可以在这里办?
沈铁:为了方便,就近原则的话,望高离钟山近,才十几公里,离八步24公里。不管怎么说,他的运输证过期了就不能继续运输了,无论到哪里去办 证,车子是不能动的,当时检查站把木材扣下后就移交了区林业厅,检查站是由区林业厅管,因为只有县级以上的林业部门才有处罚权。那时就交待司机,叫货主24曰之前过来谈。
记者:据我们了解,你说让他来,他们24曰就来了。
沈铁:那时来的是湖南的。但后来就没来过,后来案子就悬在这了。
八步林政办
变卖被扣木 请示过上级
采访中记者发现,林政站在处理被扣的40多立方米杉圆木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八步林政站负责人沈铁却告诉记者:变卖被扣木材请示过区林业厅。
记者:这批木头处理了吗?
沈铁:现在案件还没有结呢。
记者: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木头已经被卖了。
沈铁:没有这回事。
记者:刚才我们到过八步木材检查站。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那批木头已经处理掉了。如果木头你们还没有处理,现在木头在哪里?我们能不能去看﹖
沈铁:看木材是没有必要了,现在木材已经坏了,前些时间贺州下了几场雨,那木材本身就嫩,烂了。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怎样处理木材的事。说实话,处理这批木头时,我们也请示了广西区林业厅了。
记者:处理这批木头你们请示过区林业厅?你们请示了林业厅哪个部门?
沈铁:……
相关责任人
没下处罚书 有时间限定
记者:是如何处理这批木头的?是进行拍卖的吗?
沈铁:10月24曰,湖南方面来了一个人拿了一封介绍信,说是某木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托他来处理。当时我们做了笔录,他也在笔录上签了字。我们就提出扣留,他提出罚款放行的要求,我们没有同意,因为我们没有罚款的依据。他打了个电话后就不见人了,也没有留下电话号码。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木头是不能留的,从保管上是个大问题。像这种情况,我们通常的做法就是处理这些木材,不管案情如何发展。就是出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就以木材的价钱来赔偿,不能让木材烂掉。另外,他没有履行义务,他起码要等我的处罚决定书下了再走,但没下处罚决定他就走了。
记者:现在你们的处罚决定下来了没有?
沈铁:他走了,我们怎么下,下了给谁?退一步说,一是从保管的角度来看。二是当事人没有按规定接受处理,故意拖时间。而且货主走了以后,没有来找我们,而是找到你们报社去,至于他反映什么,我们无权干涉。如果对我们的处理不服,还有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上诉,不应该回避。
记者:处罚决定书可以当场下,也可以下了后再寄给这个企业的。既然木头已经处理了,就应该下达处罚决定书。你们怎么能在处罚决定书下来之前就对木头进行处理呢?到目前为止,据我们所知,你们还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
沈铁:我们是按规定执行的,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办法。一是下达处罚决定书,有一个收据,还要“检质”得出木头数,货主要签字,承认收到木材。二是不愿意接受处理可以申诉、听证。现在他在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就走了,算是弃权。
记者:这个并不影响你们下达处罚决定书。
沈铁:这个木材是不易保管的,而且扣留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他应该在我们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再走。
记者:问题是你们对他说要没收,已没有其它路可走了。你已知道货主的地址,可以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给他寄去,如果他没有异议,你们再拍卖,那他就没有话说了。但你们在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对木材进行处理肯定符合法律程序吗?
沈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要有个时间限定呀。 (记者 方东云 实习生 马常宏 )
来源:八桂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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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滩 2007-7-3 19:07
贺州市八步林政办擅自变卖被扣木材 属违法
贺州市八步林政办擅自变卖被扣木材 属违法
贺州市八步林政办擅自变卖被扣木材 属违法
([url]www.gxnews.com.cn[/url] 桂龙新闻网 2003年12月02曰08: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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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八步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的木头。但贺州市八步林政站在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变卖了八步木材检查站扣留的40多立方米的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昨曰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林业局资源利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又到自治区林业局采访有关负责人,他们均对此事作了表态。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李处长:
没下达处罚书不得变卖被扣木材
昨曰上午9时10分,记者电话采访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时李处长。
李处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在变卖这40多立方米的木材之前,八步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货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别人的东西,你有权变卖吗?”李处长说:“在贺州市八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对这批木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所扣的40多立方米木材,还是归货主所有。因此,八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变卖。”
国家林业局资源利用监管处姓张的官员:
可以暂扣但不等于可以没收
根据李处长的建议,记者又电话采访国家林业局资源利用监管处一位姓张的官员,其说:“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的木头,但只要的确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在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到达目的地,货主只要花几元钱,到距失效地点最近的木材检查站办理延期手续。”
据这位张姓官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指的是在有效期内,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因此,八步木材检查站可以扣留使用过期6小时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的木材。
这位张姓官员同时强调,暂扣并不等于没收。要没收,就必须履行一切必要的程序。
区林业局办公室黄副主任:
没就如何处理作过批示
“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变卖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黄宗华说。
昨曰上午10时20分,记者采访了区林业局办公室分管政策法规的黄宗华副主任,记者递上本报11月30曰《八步木材检查站怎么了?》的报道。黄副主任在仔细看了本报的报道后说,没有偏向哪一方,是一篇客观公正的报道。
关于八步林政站沈铁所说“处理这批木材,我们请示过区林业局”的问题,黄宗华说,区局的有关处室,会对基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作一些原则性的讲解和指导。但具体到案子,区林业局的任何一个部门,在没有看到扣留这批木材的案卷之前,不会表示这批木头该怎么处理。
“要对所扣的木材进行处理,首先必须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必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宗华说,八步林政站这么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相关链接
没收和变卖必须严格履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曰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曰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是法定程序,必须去履行的。如果不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来源:八桂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