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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滩 2007-7-4 11:36

关于林业公安机关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规定

关于林业公安机关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规定



(原林业部林业公安局)

林公治 [1994]44号文件

  第一条 为了发挥林业公安机关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的职能,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实现林业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森林资源保卫工作基础业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公安部、林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公安机关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林业公安分局、林业公安科、股和各类林业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应将基层基础业务建设作业工作的重点,积极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第三条 基层单位应掌握辖区内的山情、林情、社情(以下简称 “ 三情 ” )。

  “ 三情 ” 是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基础工作的核心内容,对 “ 三情 ”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㈠ 山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自然地理情况。熟悉辖区内山地、丘陵、平原、河流、湖泊、道路、桥梁等情况,应当重点掌握交通要道和主要运材路线。

  ㈡ 林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情况。了解森林资源分布、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珍稀树种分布;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其主要活动区域;林木采伐计划、采伐地点、楞场位置;新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森林资源消长等方面的情况。

  ㈢ 社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的社会基本情况。了解辖区内乡镇、村屯和小矿山、种植场及野生动物经营、加工、饲养场(厂)、木材及林副产品经营网点、个体机动车辆等社会基本情况;护林设施、木材检查站和群众性护林组织情况。

  第四条 加强重点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㈠ 下列人员应当作为重点人员进行管理。

1 、因破坏森林资源被判刑、劳教,现已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并有重新犯罪可能的;

2 、因破坏森林资源被免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并有重新犯罪可能的;

3 、有少量盗伐、滥伐林木或其他轻微毁林行为,受过多次治安、林政处罚,屡教不改的;

4 、有违法收购、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

5 、有违法狩猎行为,或非法运输、倒卖野生动物屡教不改的;

6 、有其他破坏森林资源可能的,需要监督管理的。

  ㈡ 林业公安派出所需确定或撤销重点人员的,由所长审批;县级林业公安科、股或分局需确定或撤销重点人员的,由科、股长或分局长审批。

  ㈢ 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应当与监控、帮教工作相结合,并应当取得当地地方==派出所及各类治安保卫组织的支持与配合,做到逐人落实。对列管人员应当按照作案可能性的大小,采取相应的监控办法进行管理。

  ㈣ 对重点人员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考核,一般可以每季度进行一次。在二年内无重新作案的,或者已迁出、死亡,或者无重新犯罪可能的,应当撤销重点人员管理。

  第五条 加强林区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基层林业公安机关要制定适应当地情况的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群防群治的护林体系。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起来的原则,开展保护森林资源的群防群治工作。要组织建立各种类型的群众护林队伍。在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林区县、乡、镇一级应组建护林治安队,其业务工作纳入林业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林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护林队伍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木材检查站和护林员可改为经济警察,由林业公安机关进行业务领导,逐步建立健全以林业公安为主体的森林保卫体系。

  第七条 建立护林治安联防、案件协查制度。在行政边界和林农交界地区,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和护林组织,应当主动与对方协商,互通信息情况,在交界林区的重点地带可确定各自的联防区域,建立必要的联防制度,加强双方的联系,采取有效方式强化联防区域的治安管理。交界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案件协查区,共同订立案件协查制度。

  第八条 加强林区治保会建设。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林业系统内部的治保会的领导,认真搞好安全防范工作。林区治保组织应当把保护森林资源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九条 加强信访工作。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森林案件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森林案件要及时查证明、处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森林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 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在乡、村和林业工作站等单位选聘一定数量的林业治安信息队伍,及时收集情况,反馈信息。对信息员要加强管理,确定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按==机关的规定和制度,在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行业及其它必要的重点部位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布建治安耳目可与选建林业治安信息员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治安护林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 建立林区治安形势分析预测制度。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林区治安形势的护林情报信息的分析预测工作,掌握盗伐滥伐,乱捕滥猎等违法犯罪情况及其规律、手段、特点,木材流通领域状况和存在问题等,研究对策。治安形势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书面上报。

  第十三条 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值班制度、案件报告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实行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原则上应设置如下图、表、簿、档。

  一图:警务图。在 “ 三情 ” 调查的基础上,除森林资源情况列入森林资源档案外,其他资料尽量采用不同颜色、图例反映在警务图上。

九表:

1 、森林案件登记表;

2 、特种行业登记表;

3 、进入林区搞副业人员登记表;

4 、护林人员登记表;

5 、护林组织登记表;

6 、猎人、猎枪登记表;

7 、干警枪、械登记表;

8 、被处理人员登记表;

9 、干警考勤表。

八簿:

1 、收发文登记簿;

2 、罚没款登记簿;

3 、会议记录簿;

4 、值班记录簿;

5 、好人好事登记簿;

6 、学习记录簿;

7 、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

8 、赃款赃物登记簿。

  四档:

  1 、森林案件档案:按三类案件分别立卷。一案一卷,卷中要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办案程序文书、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侦查终结报告、处理结果。

  2 、耳目档案:耳目自然情况、审定表、工作布置、提供线索、查破案件情况、考核、鉴定意见。

  3 、重点人员档案:自然情况、体貌特征、工作单位、家庭成员及亲友住址、个人简历、主要问题和表现、监控措施、帮教考核记载。

  4 、文书档案:上级来文分类归档,本单位的工作总结、文秘材料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安部、林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政保、刑侦、治安等部门的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结合林区实际,按公安部及省、区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处、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曰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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