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木材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2006年10月22曰
一、 木材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1、木材检查人员上岗执勤时,须两人以上,佩戴执法标志,持有执法证、上岗证。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班薄上签名备查。值勤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
2、木材检查人员上岗执勤,其检查范围、处罚权限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执行和实施,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搭车检查和越权以及非法强行检查和处罚。
3、 木材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货主的吃请或钱物,更不得“索、拿、卡、要”。
4、检查运输的木材时,应注意承运车辆(船)、行人和自身的安全,引导车辆(船)停靠安全位置,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运输木材的车辆(船)所运木材实施查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说“您好,请您出示有关木材运输手续”等文明用语,做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查验的木材运输手续是指木材运输证和应施检疫木材的检疫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授权查验的凭证,无特殊情况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票据。
(2)对车辆和船只运输的木材进行现场检量、勘验,并做好现场勘验记录。
(3)将检量、勘验结果与木材运输证上各项记载逐一对照,并核查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是指运输证是否有伪造、涂改或买卖等情况,货主是否按运输证载明的运输方式(包括车、船号)、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有效期限、木材树材种和规格等运输木材的。
5、对所运木材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在木材运输证的背面鉴注过站曰期和时间(年、月、曰、时),两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全名后加盖验证章,并认真填写流量登记表,及时予以放行。
对所运木材不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本《手册》要求的程序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后,要及时将处罚文书归卷编号存档。
二、木材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木材检查站对车辆和船只所运木材不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委托的权限和以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合规。
1、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违法(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无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适用本程序。简易程序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或补充《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必要时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述材料),
(2)填写统一编号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经当事人签收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告知)。
(3)当场开具罚没票据。
(4)当事人自行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
2、一般程序
木材检查站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简易程序)外,对违法(章)运输木材责任人必须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交站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
(3)制作《暂扣木材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章者,一份存档;
(4)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必要时亦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5)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6)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质证和要求举行听
证等的权利。
(7)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可在7曰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询问笔录中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举行听证或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交付当事人。
(8)对经罚款处罚的违章木材,凭其缴款凭踞,在补征林业规费后,应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9)制作《解除暂扣通知单》,解除暂扣并移交或拨付暂扣的木材,同时做好木材的清点工作
(10)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执》
(11)结案报告,将案件的检查和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及整个查处过程的有关情况的总结报告。
3、听证程序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止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程序先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具体举行听证,并在听证结束后,再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
宣传林业有关信息,服务我们生存环境。
热烈欢迎参与加盟,中国林业综合论坛:
http://zwjy.tech.topzj.com/
--林政法规,森防检疫,种苗管理,园林花卉,名美贴图
QQ群:43297890公开 1376587非公开 41666052非公开 UC群:5956636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