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 办造字[2002]3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 办造字[2002]3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造字[2002]3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造板实施检疫范围,达到既防止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国际惯例,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运出疫情发生区的各种人造板的木质包装均需实施严格检疫。
二、盖面(贴面)高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盖面(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但未超过0.8克)和盖面(贴面)低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35克,但未超过0.5克)和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地板)暂不实施检疫,其它运出疫情发生区的各类人造板仍按规定实施检疫。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林业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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