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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妥善调处林权争议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妥善调处林权争议的通知

国家林业关于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妥善调处林权争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边界(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地区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及土地、山林、草场、渔场、水利、矿产等资源管理使用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械斗事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促进平安边界建设,扎实做好林区稳定工作,现就切实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依法保护权利人物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林权管理制度的逐步深化、完善,各地林权争议问题总体呈好转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起的纠纷尚未禁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影响平安建设、影响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突出问题之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肩负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林权争议是重要工作之一,在新的形势下,切实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积极稳定林区社会秩序,对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见》明确指出:“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这充分体现了在平安边界建设中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部署和《意见》要求,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切实维护争议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边界地区的长期和谐稳定。
    二、集中力量组织完成林权争议排查工作
    开展林权争议排查工作,是化解矛盾、处理争议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实施步骤、人员组织及工作要求,原则上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排查,于2007年底前完成排查任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省际林权争议材料及附表(见附件)和省内林权争议汇总后,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林权争议处理办公室备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存在的林权纠纷。排查工作重点主要是近两年来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信访诉求的林权争议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林权争议,要按原因、时间、地点、争议当事人、涉及人数、争议现状情况提供文字材料,逐件登记,建立排查档案。并将排查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林权争议,特别是历史遗留的林权争议积案和大案要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跟踪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排查化解林权争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
    三、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林权争议的调处化解工作。对历史遗留的林权争议积案,要组织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联合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成熟一起,解决一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林区长期和谐稳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依靠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深化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与律师的作用。边界地区的涉林争议,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要随时掌握因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排除可能引发重大林权争议突发事件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严格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林权争议当事人签订森林资源保护协议,防止因林权争议而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对于林权争议矛盾,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记政府职责使命,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出发、从保护好争议区森林资源出发,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坚决摒弃“寸土必争、寸步不让”狭隘的本位主义和地域观。
    对于已经解决的林权争议,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回访,避免出现反复。
    四、切实加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为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省际林权争议突发事件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林权争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预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把工作力量、工作保障向基层倾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依法守界经营的观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和当事人明白林权争议的危害性,引导当事人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地方政府协调和法律渠道解决林权争议。
    要积极参与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要按照《意见》要求,由县、乡毗邻地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参与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我局将配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平安边界建设的先进典型。
    要严格实行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调处林权争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林权争议突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森林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负责制。在平安边界建设和林权争议排查工作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具体落实主管处室、具体负责人并确定有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使各项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并高效有序进行。上述情况,请自接到通知之曰起一周内,报国家林业局林权争议处理办公室。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权争议处理办公室张明辉
    联系电话:01084238906
    电子信箱:zhangmh@forestr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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