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
检防函[2003]14号
国家林业局防止外来林业
有害生物管理办公室
关于颁发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龙江森工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的管理,防止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估论证,我办制订了“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现予颁发。我办制订了”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现予颁发。
今后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要求,实行“检疫要求书”制度。检疫要求应根据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数据的分布资料提出(相关材料近曰从
WWW.slbch.org下载)。“检疫要求书”应使用森林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采用计算机打印。
我办将及时补充发布新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数据。
附件: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
二00三年四月七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