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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函策字[1998]239号)
(1998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对〈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请示》(桂林报字[1998]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林木五倍的树木,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被责令补种树木的违法行为人因原林地上已种植树木不能在原林地上补种,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补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造林费代为补种;补种树木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辖区内指定的林地上进行。
    二、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的幅度,应当依据林木的材积或者株数的多少具体确定。滥伐林木的数量在林区超过五立方米、非林区超过二立方米的,处以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是符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不存在显失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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