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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人发[2002]112号)

国家林业局(林人发[2002]112号)

国家林业关于明确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代局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林人发[2002]112号)

场圃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不法行为,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健康发展,确保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林木种苗供应,我局决定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承担由我局依法行使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监督林木种苗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负责拟定林木种苗执法、执法监督及市场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发放由国家林业局发放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指导全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等的发放、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发布执法监督管理情况通报。
    五、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质量标准化、质量监督抽查和认证工作。
    六、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七、组织编制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规划、计划、建设标准,并负责其验收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建设。
    八、负责林木种苗执法队伍建设和协助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
    九、参与拟订林木种苗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参与林木种苗执法、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十、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十一、协助政策法规部门指导地方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林木种苗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OO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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